皇帝将“塔鲁木卫进献”的孟古哲哲格格转赐给高务实一事,这两日成了京师的大新闻。
连高务实都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满京师从官员到百姓,都开始议论两个问题:一是这样一来高司徒要如何买妾,二是高司徒是不是应该改个号。
明明现在孟古哲哲已经变成了由皇帝赏赐的,为何大家还要议论什么“买妾”?其实这事儿得从大明的纳妾制度说起。
中国自古就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的说法。这里的奔指私奔,即不经夫家聘娶,女子自愿随男子入居夫家。
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因此有“妾通买卖”的说法。
如果单从这些说法来看,似乎纳妾并不需要什么程序和仪式,但纵观各种史料,可以看出,明时纳妾也并非如此简单。
明代扬州有人以养处女卖给他人作妾为生的,俗称“养瘦马”。卖价称为财礼,嫁娶礼仪与结婚相似。
据张岱《陶庵梦忆》记载:“扬州人日饮食于瘦马之身者数十百人。娶妾者……看中者,用金簪或钗一股插其鬓,曰“插带”。……“插带”后,本家出一红单,上写彩缎若干,金花若干,财礼若干,布匹若干,用笔蘸墨,送客点阅。
客批财礼及缎匹如其意,则肃客归。归未抵寓,而鼓乐盘担、红绿羊酒在其门久矣。不一刻,而礼币、糕果俱齐,鼓乐导之去。去未半里,而花轿花灯、擎炮火把、山人傧相、纸烛供果牲醴之属,门前环侍。
厨子挑一担至,则蔬果、汤点、花棚糖饼、桌围坐褥、酒壶杯著、龙虎寿星、撒帐牵红、小唱弦索之类,又毕备矣。不待复命,亦不待主人命,而花轿与亲送轿一时俱到矣。新人拜堂,亲送上席,小唱鼓吹,喧阗热闹。”
从此处就可以看出,娶妾之礼,至少是娶“瘦马”为妾,礼仪应该与结婚没有多大的差别。
而且,明代纳妾还需要有娶妾婚书。《万书萃宝》上记载有当时的一份娶妾婚书:“某里某境某人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境某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
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散,出自某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从这份婚书看,其内容应该包括:证明这个女子是亲生自养、自愿嫁给他人为妾、已受婚聘财礼,如果该女子逃亡,男方负责追还,女子若嫁后死亡,与男方无关等内容。
正是因为其内容与卖契相似,所以民间一般不把纳妾婚书称为婚书,而是称为婚契。《水浒传》第三回中郑屠霸占金翠莲时,就要写一份“三千贯的虚钱买契”。明承宋制甚多,此处也是一样。
所以明代纳妾是必须订立契约的,即必须有娶妾婚书。而纳妾的过程和礼仪则与娶妻相似,区别也不甚大。
既然如此,那么问题就来了:首先,既然“妾通买卖”,按理说高务实就得给“卖”妾给他的人一笔“买妾之资”。
然而现在孟古哲哲到底应该算叶赫东城贝勒纳林布禄“卖”给他的,还是应该算皇帝陛下“卖”给他的?如果高务实要“买妾”,这笔钱应该给谁,亦或者到底要不要给?
如果算纳林布禄“卖”给他,那么高务实给一笔钱与纳林布禄是说得过去的,可如果算皇帝陛下“卖”给他的呢?皇上说的是“赏赐”,原则上不构成买卖关系,这钱还给不给?
不要以为这无关紧要,其实关系很大:倘若不给,这妾就不好认为是妾,但是此前又没有合适的例子作为参照,那么孟古哲哲的身份地位就很特殊了。
倘若是在别的人家,一个皇帝赐予的女子,又不好被当做妾侍看待,在其家中的地位搞不好能和正室抗礼。
然而高务实家里的情况本身也很特殊,因为他的正室不光是诰命夫人,甚至还是正儿八经的朝廷命官——安南现在的属性可是“内附”,黄芷汀作为安南副都统,那是名正言顺的当朝大员、地方封疆。
尤其是在
第177章 “改个号,娶个小”(为盟主曹面子加更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