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
最终即便是皇帝被擒,明帝国依然坚强的顶过了这次危机。
就算有雄伟的关塞再多,军事技术再先进,当帝国的官员们已经彻底陷入贪腐的泥潭不能自拔时,在外敌侵略时也将变得没有任何用处。
就算把机关枪的整条生产线都赠送给末期的明帝国,依然会被满清覆灭!
因为那时官员会在武器生产时克扣,生产出来的机关枪会打两发就炸膛;缺乏训练的明军士兵会在距离敌人两公里的时候就胡乱开枪耗尽子弹,然后在满清骑兵冲近时举枪投降;缺乏勇气的明朝文官、武将会将装备了最先进武器的军队整个的交给骑着战马挥舞马刀的蛮夷。
历史已经正面,明末时期的火器成熟程度相当先进,后世清末八国联军入侵时,清廷的官员还在明朝的武库里发现了很先进的火器。
所以,若无法解决体制下帝国从文官到武将的日益贪腐,再高呼几句什么水至清则无鱼,亡国也依然是发生!
鉴于此,刘曜针对反腐,决定在制度上改革创新,一是精兵简阵,明确各部门各级别官员的职责内容与权力范围,固定人员的编制数额,决不轻易扩编;二是高薪养廉;三是严惩贪腐,包括行贿、受贿、挪用公款、以权谋私等等!
具体包含了养廉金与首告无罪制。
所谓首告无罪制,即官员首告之后,贪污受贿的财产一半上缴国库,另一半作为该自首官员的合法财产。
这时,行贿者被处以惩罚,经济方面的处罚是罚款行贿金额的两倍,其他方面的处罚另说。
而如果行贿者首告,则行贿金额返还行贿者。
如此一来,行贿受贿者之间就不可能相互信任——缺乏信任,那便没法合作。
再一个反腐措施是养廉金,即侦察人员侦破官员贪污案件后,贪官家产抄没,其中一半作为破案人员的奖励,另一半运入赃罚库,作为养廉金定期向京官发放。如此一来,想利用权势帮助贪官脱罪的行为就会激起其他京官的众怒。
这两条措施都充分利用了人性。
确定首告无罪后,那么行贿案件就会大为减少——行贿者会担心,行贿之后一转身就被官员告发了,官员可以白白获得贿金的一半,又不用担心犯罪。
第二条措施则有利于打破保护伞。
如果一个知县被立案侦察,某尚书或者因为受过他的好处,或者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干扰破案。在没有第二条措施的前提下,一些知道内情的京官或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白无故何必招惹这位尚书呢?得罪了他,万一他记恨在心将来报复怎么办?正义感一般的京官都有可能这么想。
但实施第二条措施后,该尚书干扰破案就会激起众怒——坏人“财源”如同杀人父母!
你得了好处去帮他,可我们的养廉金还没着落呢!于是群起而攻之——干扰破案的行为不可能太隐密。
第五,明确婚嫁制度。
刘曜以法律规定,自他本人开始,历代天子只能有一后、八妃、九贵人,即坤宁殿皇后、翊坤殿皇贵妃、泰坤殿贵妃、储秀苑惠妃、万安苑淑妃、永寿苑德妃、长春苑贤妃、威福苑宸妃、重华苑庄妃,其他九园各居一贵人。
国王,即诸侯王,只能有一王妃、六昭仪、七婕妤。
封君的自治郡之君,只能有一国夫人、六夫人、七美人。
普通的公爵侯爵,只能有一夫人、四美人、五良人。
有赐爵者与普通公民,只能有一妻二妾三通房。二妾指东室妾、西室妾,三通房指东室通房、西室通房,正妻通房。通房是地位比后世的丫鬟高的小妾,一般与妾同时娶进门。
妇人丧偶满三年未嫁者属于违返国民生活行为准则,要交罚金,或情况特殊者向当地户籍管理处申请独自立户。
夫妻双方任一方若有充分理由,可以到当地法院提出强制离婚,经查证属实,通过批准后可解除婚姻关系。配偶数量超出婚姻法规定,视为犯了重婚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官员则削爵罢免,永不录用!
至于皇家或有爵位的人,假如妻妾连续三年不能生育,且治疗三年后仍不能生育,可向相关部门备案,单方面取消其妻妾身份,贬为侍女或平民
第1-6章九洲列国大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