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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朝归倭附(十四)君权臣权

秦桧扶植为权相,即是唯一的宰相。再授以秦桧负责和谈之权,使其余官僚不得插手。

    加上秦桧将主战的三大将召回朝中,使其与军队隔离,除了将军队重新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更将主战声音的影响力抹去。

    这些都使高宗的和谈意愿得以贯彻,并解决了高宗夙夜担忧的将领权重问题,使朝廷权力得以巩固。而在秦桧死后,这些已增长的权力,便转移到高宗手中。

    高宗更以打击秦氏家族作为“消除秦桧擅权流毒”的手段,提高自己的形象以及地位。然秦桧所行之事,实则为高宗之意愿。

    由此可见,所谓权相,也不过为皇权集权过程中的代理人,以及君权巩固过后的替罪羊。

    再者,相权仍需以皇权作背后支持,虽不能说相权与宦权相同,皆为皇权之延伸附庸,但其仍需要君权之支撑,故所谓相权制约皇权一说,实在难以成立。

    举个例子:1134年,高宗因为困惑不解而直截了当地向张浚发问:“我和宰相讨论问题,只要稍微有点儿不同意见,他们就会那么轻易地要求辞职。这是为什么?”

    张浚回答说:“只要陛下您把跟宰相之间的不同意见透露出来一点点,论者就会嗅到您究竟赞同哪一边,于是写文章来支持它,并攻击那些意见不同的宰相。在众人的攻击之下,宰相没有其他选择,只有请求辞职。”

    可见,宰相之权,若无君权之支持,甚至只是宰相意见与君主意见相左,便只能请辞。

    综上所述,君相关系可以得出三点概论:

    其一,朝廷权力并非变量,故二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相权制约君权一说,难以成立。


    其二,相权之膨胀可为君主之集权手段,相权之膨胀并不能制约君权,宰相甚至可谓是助长君主集权之代理人及替罪羊。

    其三,相权需要君权之支持,故所谓相权制衡君权一说,实属无稽之谈。因此,若仅以太祖废相便论明代君权270余年皆为空前膨胀,不可取也。

    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太祖废相后,乃至成祖时期,皇权确实有所加强,甚至可以说在一段时期内,达至了历朝历代的君权巅峰。

    只是,这其中的缘故并非君权失去了相权的制衡,而是皇帝本人以日夜勤政作为代价,是他不需要通过宰相而直接进行集权的表现。这样做看似使君主拥有无限大的权力,但实质上却极度依赖于皇帝本人的能力。

    故当后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宫,无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时,其对权力的掌控自然就会大幅减低。这就解释了为何后世君主,尤其如原历史上万历等怠政之君的权力,始终无法恢复于洪武、永乐朝之皇权巅峰之因。

    这就得出一個结论,既废相一举于后续而言,对君权膨胀与否并无重大影响。故所谓臣权与君权之间关系,乃至臣权与君主专制之间关系,应撇除相权之成分,仅以臣权——即文官集团的权力与皇权之关系来讨论。

    那么先从决策权来看。名义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决策权,主要表现就是所谓的批红。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须经过六部尚书,而其下的六科给事中则有封驳之权,且皇帝命令必须要有内阁票拟,否则即为不合法。

    钱穆《国史新论》中说:“(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书房军机处发出,而且可以直接发给中央乃及地方各机关各行政首长。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违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别发与六部尚书,这相当于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长,不过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长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书之下都设有专门的咨议顾问之类,谓之六部给事中,他们有权反驳皇帝命令,只要他们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谕原封退回。”

    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中也说:“皇帝诏令的起草,诸司奏启的批答,如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或‘内批’不符合正常程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同样说:“皇帝诏令的起草,如果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内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规文件下达票拟成为决策过程中正规的、不可或缺的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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