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之不同,可分三类。第一类便是“完城旦舂”。“完”乃指保留罪犯头发,仅剔去鬓须,且不施肉刑。属于最轻的一种。
“不可。”军司空田丰起身奏报:“乱世需用重典。若如此轻判,必助贼反。”
刘备遂问道:“元皓以为如何?”
“当为‘弛刑徒’。可比‘度辽营’行事。”田丰答曰。